河南法院不讲法律 乔向阳遭冤判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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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残疾人乔向阳坚持修炼法轮功,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被新郑市公安抓捕,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审被冤判八年。乔向阳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乔向阳的家人不服,准备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向残联、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诉。

现将公安机关、法院一、二审对乔向阳审判的违法行为略述如下。

一、办案违法

乔向阳的妻子说,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十几人闯入家中,没有出示执法工作证,大多数人不穿警服,没有佩戴警号,没有出示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搜查证。这伙人进入家中,暴力搜查,劫走的物品,没有开具清单给她。她当时吓的不知所措。

公安人员违反了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8年)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二、取证违法

据乔向阳的妻子说,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时任新郑市国保大队长樊红彬到家中逼迫乔向阳妻子承认搜去法轮功物品是乔向阳自己做的,并威胁说,你承认了,政府会“宽大处理”,因为你丈夫是残疾人。你要是不承认,天天传唤你。乔向阳的妻子说,我天天上班,不知道。樊红彬气势汹汹扭头就走了。

有樊红斌撑腰,派出所警察胆大妄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后,乔向阳所在龙湖派出所的警察进行了数日不停的非法传唤乔向阳的妻子。警察李祥威胁乔向阳的妻子说,你要“配合”我们办案,你丈夫是残疾人,有啥困难都给你解决,还可轻判。你要不“配合”,天天去敲你家的门。一个不识字的农村妇女,哪经得起这样恐吓,无奈之下,乔向阳的妻子只好违心地“配合”了他们。龙湖派出所又把乔向阳弟弟也传唤来,威胁录了口供。

警察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违反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

值得一提的是,原新郑市国保大队长樊红彬现已遭恶报死亡。在不到两年内,樊红彬非法抓捕,冤判五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关押八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赵留柱三个月,于二零一九年正月十四日,樊红彬自己开警车,撞到路边水泥电线杆上,死亡。

三、检察违法

新郑市检察院在审查结案前,没有聆讯案件证人是否公安机关办案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不合法行为就结案批捕,违反了检察院《河南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履职监督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四、一审审判违法

1、证据违法:新郑市法院对公安机关采取威胁利诱、哄骗手段拿到的乔向阳妻子及弟弟所做的证言没有核查证实,违反了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

2、庭审程序违法:乔向阳被开庭时,作为本案证人的乔向阳的妻子和弟弟到达法庭门口,请求进入法庭,院方拒绝他们进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五十六条,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条。

3、庭审公诉人、审判长、不具备庭审资质。从一审判决书不难看出,七年以上刑期为重大案件,应有刑庭庭长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从新郑市法院刑事庭提供的法官一览表查阅,没有审判长高魁的名字,只查到他是研究室副主任。公诉人也是代理的。书记员也是代理的,没有审判员。这么一个重大刑事案件,这些不合格的法官是不具备庭审资质的。内中必有玄虚。

4、使用法律错误。乔向阳获刑的罪名是《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首先要弄清的是乔向阳修炼的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佛法,不是“×教”(注: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因此乔向阳利用邪教组织罪名不能成立。判决书中根本没有明确独臂的残疾人乔向阳使国家哪一条法律不能实施。因此破坏法律事实罪名属于子虚乌有。

其次我们再看乔向阳拥有法轮功书籍及资料是合法的。根据国务院新闻出版署柳斌杰署长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99、100项之规定,拥有、出版、印刷法轮功书籍及出版物已完全合法。因此乔向阳即使拥有书籍及法轮功出版物不构成任何犯罪。乔向阳是独臂残疾人,没有见过一只手的残疾人能有制作打印的本事。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乔向阳只拥有法轮功出版物不构成犯罪,应判无罪。审判长拒绝律师建议,枉法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和第二百零七条。

五、二审判决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逐条规定予以排除,属于渎职。基层法院在庭审中拒绝采纳辩护律师量刑意见,硬套《刑法》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冤判乔向阳八年,严重侵害了残疾人乔向阳的合法权利。

乔向阳拒绝承认指控罪名,依法向郑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希望得到司法公正。郑州中院曾任刑一庭长、二零一六年任速裁庭庭长的王哲,明白速裁案件是指三年以下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刑事案件,七年以上的属于严重案件,根本不适用速裁审判。上诉的二审案件,当事人一定有重大冤情才上诉的,二审法院的职责首先是聆讯证人证言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然后才是核查物品。在基层法院公安办案人员索取证言违法、庭审程序违法、审批人员资质不合格、错用法律、量刑不采纳律师意见逐项都违法的情况下,不组成合议庭严肃审判,作为速裁庭长的王哲没有尽到主审法官的职责。

一审期间,新郑市检察院、法院为什么就派一个代理公诉人,代理书记员,研究室副主任当审判长?因为他们都知道修炼法轮功的人是好人,冤判修佛的人是要遭报应的。他们都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家人的幸福。

新郑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樊红彬,不到两年,迫害了六名法轮功学员,连七十五岁的张丙营都要判刑两年、八十二岁的赵留柱都要送看守所关押。作恶一定要遭报的。二零一九年正月十四,樊红彬自己开车撞倒路边水泥电线杆上死亡,并祸及亲弟弟于去年正月二十半夜,得急病暴亡。樊红彬的父亲仅有的两个儿子没有了,樊红彬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女儿没有了爸爸,这是这个家庭的悲哀。这是迫害法轮功遭到的报应。是谁导致了人祸?元凶江泽民!难道法官、检察官还要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在自己和家人身上吗?

六、新郑市政法委、“610”插手 迫害法轮功学员

我们从乔向阳一审判决书不难看出,新郑市政法委、“610”插手干预了此案,使法院检察院不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条之规定。乔向阳所拥有的书籍和法轮功出版物,新郑市法院有司法技术科,完全有能力鉴定出来。为什么郑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也插入了此案?

由于郑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新郑市政法委、新郑市610连年不断插手干预迫害法轮功案件的审判,导致二零一六年非法判二年的张丙营是秘密开庭,不通知家属直接送走。二零一七年非法判史润山四年;二零一八年非法判李巧玲三年多(家属也不知道多几个月),李巧玲也是秘密开庭,审判后直接送监狱。以上三人至今都没有拿到一审判决书。这体现了怎样的司法公正?

在此真诚奉劝至今仍执迷不悟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各级政法官员严格履行《警察法》、《法官法》和《公务员法》之规定,凭你们的良知善念和道德规范,停止对善良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为自己的生命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负起责任来。善恶有报是亘古不变的天理!

相关责任人:
新郑市龙湖镇派出所构陷乔向阳的办案人李祥,手机:18567937109

郑州中级法院二审速裁庭(区号:0371)
王哲,速裁庭长:69521401、13598863116
竹庆平,审判员:69521430、13938516278
钱基伟,审判员(乔向阳案二审主办人):13653817543
朱建超,书记员:69521404

新郑市法院审判长高魁(原法院研究室副主任):0371-69909636、13460218926
代理书记员张二红:0371-69898130
代理公诉人马红磊:0371-62410159

郑州市中级法院
李志增,党组书记、院长:69521666、13803812591
李广湖,常务副院长:69520721、69520921、13783626999
王志民,副院长:69520215、18837122333
刘玉华,副院长:69520718、13838115188
李保甫,副院长:69520800、13939070008
赵永纯,副院长:69520318、13838187717
刘祖一,院长助理:69521901、13603985698

新郑市委政法委书记赵建武:15617880679
新郑市委政法委副书记、610主任宋铭:0371-62693082
新郑市公安局局长朱海新:18537130001
新郑市看守所所长时迎昌:0371-662695601

郑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秦守忠:15729375506
郑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大队长刘新立:15729375552
新郑市龙湖镇党委常务副书记马绍敏:15333711837
新郑市龙湖镇镇长白育峰:18736082673
新郑市龙湖镇派出所所长孙东亮:62568004

新郑市法院
监督电话:0371-56182109
监督机构和方:8383198188
监督机构:新郑市法院监察室电话:0371-62671639
固定电话:0371-62693586、0371-62671216

新郑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魏磊:0371-62671999、13837177711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郭建军:0371-62670100、13903856196
党组成员、副院长杨慧霞:0371-62670139、13700856880
党组成员、副院长薛新伟:0371-62670099、13607671339
师俊杰党组成员、副院长:0371-62670222、13526731668
刑事审判庭庭长郭文凯:0371-62671222、13938255918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唐莹:0371-69898130、15188380260
司法技术科张建伟(科长):0371-62680818、13838319818

新郑市检察院联系电话:0371-62693588 0371-62410291 62410700
新郑检察院举报中心:0371-62692000

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广建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剑波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旭光,责任部门:侦监科 (管批捕):0371-62410139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杜保周,责任部门:公诉科:0371-62410159
市检察长助理史宏民,责任部门:公诉科:0371-62410159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潘学武,责任部门:控申科:0371-62692000
新郑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郭会军:0371-62410159
新郑市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左宪海:0371-626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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